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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浏览: 时间:2020-09-3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结合司法实践,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01.协商议价

在行使优先权条件具备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议就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抵偿给承包人。这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发包人与承包人议定的价格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若折价过低,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也将随之减少。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协商议价的方式仅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进行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定价规则。若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
02.诉讼或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常见的方式,通常在主张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一并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对承包人修建的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行使优先权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一并主张确认优先权,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设置特别程序,故无法像行使担保物权一样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而需要先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取得相应的执行依据后再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就建设工程进行处置。
03.发函

承包人能否以书面函件的方式主张优先权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可行,理由在于: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发函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允许以发函方式主张权利更符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和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的立法初衷。承包人处于弱势地位,若其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增加了承包人的维权成本,也违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立的初衷。该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法院的认可(附案例)。承包人以发函方式主张优先权须注意:函件必须有明确的主张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同时要对已通知发包人进行举证。


 










 

/(2012)民一终字第4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成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在2008年2月4日竣工验收后,华兴公司于同年5月12日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向天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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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38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31日竣工,根据锦正公司、中塑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其于同年10月25日发送“关于主张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通知”一份,中塑公司于同日收到并出具“送达回执”,即锦正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主张行使工程款的优先权,现其要求对涉案工程款793068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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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9730号案判决/
鼎立机电公司向力天投资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形式虽为《情况说明》,但是鼎立机电公司系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通过向管理人申报的方式主张了优先权,系正式途径,一审法院认可其2016年10月20日主张优先权的形式的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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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3071号案判决/
根据被上诉人华欧公司提交的催款通知书,华欧公司曾于2013年5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中鲁能源公司催告工程款,并同时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中鲁能源公司时任总经理马怀亮于同日在该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认可收到,故应认定华欧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即向中鲁能源公司主张过优先受偿权。上诉人以华欧公司第一次起诉时未主张优先受偿为由认为该催款通知书虚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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