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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 国庆在外法律小常识

浏览: 时间:2020-10-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千载难逢的中秋撞国庆8天小长假就要来啦~


小绮在此给大家安利几个法律小常识

以防止大家出行踩雷☟☟☟

 

✈ 交通篇
放假的第一天,和朋友们收拾美美的,一切准备就绪出发啦。到机场却听到:“乘坐XXX航班飞往XX的旅客,很抱歉地通知您,您所乘坐的航班因为天气原因未能按时起飞,起飞时间待定......”糟糕的是自己没买延误险!

 

航空延误险是我们在票价之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一种商业保险,一般而言,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均在赔付范围内。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是否赔付、如何赔付还得看险种的具体规定。如果一开始没买该险种,就不是天气原因是否在赔付范围内的问题了,而是都不具备申请理赔的资格。

2020是全民亲测不平凡的一年,大家出行还是可以考虑购买这一份保障的,而且现在理赔方式也趋于多样化、便捷化,部分险种还推出了优惠券赔付方式。

 

 

 

 

 住宿篇
结束了两个多小时的航程,终于到酒店啦。向前台买了一瓶矿泉水,喝完前台告诉:“您需支付38元!”

 

一瓶矿泉水38元?

根据相关规定,矿泉水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商品交易中只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瓶矿泉水38元是没有问题的。但酒店需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或给与顾客言语上的价格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酒店如未告知便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消费者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笔交易的。


 

 

 跟团篇

到当地后,跟了一个旅游团出游,在某景区饭点下车吃饭,吃完发现放在旅游车内的钱包丢失,里面有现金、身份证和护照等。

 

此种情况下,基于旅游公司对车上游客财产有妥善保管和安全保障义务,能否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

事实上,旅游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几乎都会提前对车上游客进行风险告知,包括下车游览、就餐时,应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等。相反作为游客,在被风险提示后,仍将需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置于车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有重大过失,在旅游公司保管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旅游公司来承担该部分责任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打卡篇

一路欣赏沿途美景,旅游车行至某一国道,突然发现前面一群人在马路上拍照!

 

不可否认游客会因为某些网红景点而去某个城市旅游,尤其是追求小众和独特的当代年轻人,但在国道上拍照这种打卡方式是对自己、家人和社会的极其不负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提醒大家不要做拍照意识强烈,法律意识淡薄的打卡机器。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出去玩太危险了,我还是在家呆着吧。但这样你就没有跟朋友一起出去玩的快乐了呀!小绮说这么多只是想让大家在快乐的同时也是平安的,这不就快乐加倍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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