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一则假新闻登上热搜,“22岁姐姐拒养2岁弟弟,被父母告上法院,法律这么判?”各大主流媒体甚至相继发布相关讯息。虽然事后该新闻被证实为假新闻,但笔者认为,之所以该新闻引发关注上了热搜,是因为其背后的法律问题现实存在,民众关注的焦点也并非该新闻本身的真假,而是在现实社会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无论在二胎政策放开前还是放开后,这样的家庭,无疑是真实存在的。且不说如文章中那对姐弟相差20岁,但凡兄弟姐妹直接年龄相差10岁以上,兄姐又有一定自给自足能力时,兄姐主动的或是被动的帮扶的情况,在一定比例的家庭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与被推上热搜的文章相比,兄姐的帮扶在性质上其实都是一样的。只不过热搜中的弟或妹年级尚幼毫无生存能力,需要更多精细化照顾而已。笔者也有一名年龄相差13周岁的妹妹。笔者的父母目前尚有抚养妹妹的经济能力,并且妹妹也已经高中毕业。从笔者有妹妹的那天起,大多时候是主动对妹妹的“呵护”(其实是训斥)与“照顾”(其实是使唤),也免不了时常被母亲叮嘱要“多多教育妹妹”“多多帮助妹妹的学习”等,即使更多的时候其实是懂事的妹妹在照顾、包容笔者,笔者偶尔也会以“我又不是她妈”之类的话语回怼母亲。但无论如何,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需要分出部分精力给妹妹亦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父母没有经济能力的话,我想,经济上的对妹妹的帮助也将不可避免。事实上,无论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还是已经适用近四十年的《婚姻法》,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都做出了规定,且并无本质上的更改。当然,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民事规定无异于耍流氓,所以,法律在做出这样规定的同时也并列的做出了规定,对于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当然,并非所有的兄弟姐妹之间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且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还附带了相应的条件。
01.弟、妹尚未成年;
0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03.兄、姐有负担能力。
01.弟、妹本身系由兄、姐扶养长大;
02.弟、妹有负担能力;
0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其对应的前提条件须同时满足,才能够形成我国法律上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既然是法律做出了对等的规定,看在今后自己有万一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弟、妹扶养自己,同时也看在弟、妹也与自己是同一个爹妈的份儿上,这么一想,似乎也还可以接受。但如果这个弟、妹与自己不是同一个爹妈呢?什么意思?就是说这个弟、妹与自己只有一半的血缘关系甚至是毫无血缘关系,比如这个弟、妹是父母再婚所生,或者是继父母与前夫/前妻的孩子,或者是父母一方出轨后的非婚生子女。此时在满足上文所说的前提条件时,兄、姐是否对弟、妹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虽然该规定并未出现在《婚姻法》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但仍然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中。也就是说,无论这个未成年弟、妹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生和存在,只要具备血缘上的或法律上的兄弟姐妹关系,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自己具备负担能力时,均有法定扶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弟、妹虽已成年,但有严重精神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姐依然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详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8477号沈金玲、沈春辉扶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另外,兄、姐是否作为监护人,甚至是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均不影响其负担相应扶养费的义务。最后,关于扶养费的支付,追索扶养费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被扶养人或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起诉。别以为拒不支付拖到弟、妹成年即可不再支付,哪怕弟、妹已经成年后再起诉,也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