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隐瞒真相vs虚假诉讼

浏览: 时间:2020-10-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们法治、维权意识的提高,对提起民事诉讼打官司的事已经习以为常,但相伴而来的打假官司骗裁判的现象也越演越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专门强调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专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即“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规定来看,此时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需要恶意串通才能构成,对于故意隐瞒与诉讼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依法行使诉权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三、四款还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虚假诉讼由此正式入刑,单独成为一个新的罪名。但刑法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除了必然包括“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型”的虚假诉讼,是否包括“单方欺诈、隐瞒真相”这一类型,理论和实践争议较多。很多人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仅应包含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仅限于“双方串通型”一种形式。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以往争议,“单方欺诈、隐瞒真相”完全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解释》之后,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均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所谓的提起民事诉讼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从立案到执行或者破产的全过程。但对部分篡改或隐瞒且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标准的,是否适用上述《解释》规定呢?个人认为,可以认定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属于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真相是属于正确行使诉权的策略选择还是一般违法甚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关虚假诉讼的新情况、新问题还很多,值得深入研究。律师执业和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应严守法律底线不碰,红线不越,行在线内,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如此定能行稳致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