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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浏览: 时间:2020-10-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王某某、吴某分别系王某的姑母、姑父。王某自幼视网膜脱落,患有先天性弱视,平时戴眼镜只能在十米内模糊看见物体。某日凌晨,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系王某所有)将王某某、吴某送至某汽车站。返程途中,王某与步行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确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张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
本案法院认定,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王某某、吴某送至汽车站,王某与王某某、吴某之间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对于王某返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吴某作为受益人,在明知王某患有严重眼疾不能驾驶机动三轮车的情形下仍然没有拒绝接送,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与王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点一:何为无偿帮工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的情形随处可见,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也存在一定差异性。一般来说,帮工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帮工自愿、主动、无偿的为被帮工人提供服务,其中无偿性是帮工关系区别于雇佣和加工承揽的显著性特征。本案中,王某与王某某、吴某系亲属关系,开车搭送二人为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工关系是成立的。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返程过程中的时间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此是否可以认定是在帮工活动中呢?事实上,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王某送完两人的返程中,但其行为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均具有连续性,其行为从逻辑上来讲,也具有不可分割性,故王某的返程应视为帮工的整体活动过程。

关键点二:责任该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该条设置了两种归责法则,在帮工人无过错或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对被帮工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帮工致损赔偿案件中,只要被帮工人未表示拒绝,一旦帮工致人损害事实发生,即使被帮工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承担按被帮工人和帮工的过错大小进行划分,二者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便是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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