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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理性看待同性伴侣间的意定监护

浏览: 时间:2020-10-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先与相对人订立书面的监护合同,约定在自己全部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相对人对其进行监护并同时排除适用法定监护制度的一种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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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其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仅仅适用于老年人,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于是我国《民法总则》以及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成年人。由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可以在任何愿意缔结此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同性伴侣,亦可借此制度获得相当程度的保护,于是各地相继出现了不少同性伴侣之间签订意定监护合同的现象,甚至有同性伴侣希望借此将他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准婚姻化。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应当理性看待。
第一,意定监护具有保护同性伴侣利益的功能。
意定监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当事人对自己将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问题所作的事先安排,在法律效果上它可以排除法定监护的适用,而不受血缘或者婚姻等关系的束缚,而这正可以满足同性伴侣的一些社会需要。据2018年一份针对同性恋人群的匿名调查显示,80%的同性恋人群希望由同性伴侣处理因意外造成的医疗和遗产等问题。由于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受保护,因此在同性伴侣一方因为年老、疾病或者意外事件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只能由其近亲属而非其同性伴侣对其进行监护。而这并不符合一些同性伴侣的要求,他们希望能在一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同性伴侣对方对其进行监护,意定监护正好可以满足他们的这一需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定监护可谓是民法典对同性伴侣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
第二,同性伴侣双方只要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完全有权订立监护合同,通过意定监护保障自己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与适格的相对人订立监护协议、设定意定监护,同性伴侣自无被排除适用的可能。

但是,同性伴侣在订立监护合同时,必须满足我国民法典第33条以及其他有关合同订立的要求:

 

01.同性伴侣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订立监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监护合同无效情形;

03.监护合同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双方约定,在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合同的其他内容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04.监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必须强调的是,同性伴侣中的一方并非只能选择对方与自己订立监护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他完全有权与任何适格的第三人签订监护合同。

 

第三,同性伴侣之间的监护合同只能产生意定监护的效果,并不能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有同性恋伴侣试图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将两者的关系确定为准婚姻关系,并进而借此让这种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监护协议只能产生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质言之,同性伴侣的监护合同只能产生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而不能间接使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至于同性伴侣之间在监护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其有效性、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则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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