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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刑案被害人,离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多远?

浏览: 时间:2020-10-2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即将生效,人身权的保护程度将再次提高,但一直令人揪心的一件事就是: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早成定论,在刑事犯罪领域却一直视为禁区。面对各种疑问,谁来告诉我:刑案被害人,离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多远?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实际上,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排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例如,根据2018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原为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却直接“几乎完全关上”刑案被害人获得因犯罪受精神损害赔偿的大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规定,法院对无论是单独还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就犯罪行为所受侵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被人打成轻微伤按侵权责任可获得精神赔偿,但被打死、打残的却不可能得到精神赔偿。这样的司法解释规定,其科学合理性一直被人诟病,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3期发布了一个公报案例[1],把“残疾赔偿金”排除在精神损失之外,作为物质损失予以了支持,都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烈欢呼!问题还是出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上!
前面说“几乎完全关上”,是因为同样是这个司法解释,留下了一点点缝隙:在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做了如下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总结起来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要么通过调解、和解获得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要么交通肇事案件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精神损害损害赔偿无法获得支持。《民法典》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人的精神利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违约也不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真心希望《民法典》的生效,能够给刑事被害人获得全面有效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途径和机会!

 


[1]具体指“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