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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并非都可主张双份赔偿

浏览: 时间:2020-11-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0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在人民路路段掉头时,与直行的由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小轿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肇事摩托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01.如果周某是A公司在职员工,则其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双重赔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可知,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途径,形成的是侵权之债;申请工伤赔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途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但是却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因此,职工或近亲属可获得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赔偿。


02.若周某与A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则上班时间因交通事故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劳务关系中,受害方只能选择向雇主或者第三人要求赔付,而不能同时主张侵权和雇主责任的双重赔偿。


03.周某要求小轿车投保公司赔付时,可以同时要求己方摩托车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交强险是交叉赔付的,自己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应当向肇事者和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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