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建设工程发包方的合作建设方是否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浏览: 时间:2020-12-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常情况下的发包人也只有一方。但由于建设方的项目规模、资金能力、运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建设方实为多方合作或是中途主体变更的情况亦客观存在。对外仅由名义上的一方发包人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没有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方或新主体,承包人能否依据原《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的权益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没有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原则上不受合同约定义务的束缚,也不应承担与该合同有关的责任。但若建设方的合作方或继受方已经实际加入到合同的履行中,是否依然不受原《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应视具体情况而论。
虽然建设方的合作方或继受方不是原《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未与承包人就发包的项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若其与合同项目工程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部关系,在原《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因故退出合同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时,又与原合同中的名义发包人就该项目建设达成接转、承继协议,或者说就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形成了处分的一致意思表示,无论其与合作各方是否形成合作开发关系,只要其实际处分了案涉工程,可以认为其系项目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承包人可要求其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若承继方从原发包方就项目工程的后续开发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已经施工的合同内容向原发包方支付了相应对价,则承继方无须对承包方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