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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采用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的“刑事成本”

浏览: 时间:2021-01-2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任何人都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因高利放贷等原因产生的非法债务就是适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这一条罪名有待最高司法机关后续发布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法定化。
在本文中,我将该条的罪名暂定为“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以下根据表述需要简称“本罪”)。接下来,我给大家简说一下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以进一步明确采用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的“刑事成本”。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01.催收因为高利放贷等原因而产生的非法债务

从中文含义来讲,“催收”就是“催讨”。合该条的内容来看,“催收”是指行为人向其负有偿付或者偿还义务的人催讨债务。
这些债务是因为高利放贷、赌博等不法原因产生的非法债务催收的人与被催收的人存在着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催收合法债务并不构成本罪。

02.三类非法手段+情节严重

◉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
在刑法中,不少罪名的手段中都有暴力、胁迫方法,比如抢劫罪、强奸罪、妨害公务罪。但是,这些罪名的暴力、胁迫的内涵并不相同。
本罪中的“暴力”应当仅限于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下的物理性强制力,比如扇打耳光等殴打行为。“威胁”则包括采用暴力为内容以及揭发隐私等能够造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这是一项选择性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之一均可能构成本罪。在我看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既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由”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同时也规范了实践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制造障碍,从而使得他人不能完全享有人身自由权。这一行为有别于刑法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后者要求“非法拘禁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谓“脚跟脚”、“全天候”的“跟贴”行为就属于本罪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从这个角度看,立法者实际上是规范了“跟帖”等实践用语。
“侵入他人住宅”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作相同理解,意指未得非法债务之债务人的同意而侵入其住宅的行为。比如,在被害人不同意打开住宅房门的情况下破门讨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催讨非法债务等行为。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催讨债务的人将他人住宅误认为是非法债务之债务人的住宅而侵入,如何处理?甲误以为乙的住宅是丙(非法债务的债务人)住宅而侵入,并实施催讨行为。
我以为,上例属于打击错误,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而刑法并不处罚非法定的过失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二是如果行为人为了催讨非法债务而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严重,既构成本罪,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如何适用条文?
在我看来,本罪的这一项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着交叉关系,应当适用想象竞合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只是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部分相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应当根据两罪的宣告刑来确定轻重并择一重罪处罚。
◉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恐吓是指造成他人心理恐慌的方法。比如,发送一些恐怖照片给非法债务之债务人。如果行为人催讨非法债务之“恐吓”,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则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跟踪是指紧紧跟着他人。在我看来,“跟踪”不同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层次的“跟贴”,因为“跟踪”并不需要“紧贴”他人。
骚扰则是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的方法。比如,反复、“全天候”拨打非法债务之债务人的电话、在非法债务之债务人的住宅外使用高音喇叭催讨债务,等等。
◉ 情节严重
由于本罪规定在“寻衅滋事罪”之后,其侵害的法益仍然是现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我以为,“情节严重”应当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主要包括“多次催讨” “催讨多人” “持续催讨” “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网络催讨” “给被害人造成精神疾病等结果” “经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等等。
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但是其行为未达“情节严重”,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可能成立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
0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具体的动机在所不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实施上述行为,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