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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撤销之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浏览: 时间:2021-01-2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对于什么情形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虽然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可以借鉴,但笔者以为并不能完全照搬适用,其中关于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这一项是用人单位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重点,对于已失效或未生效、违反溯及力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当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社部(前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裁判,故很少出现跨部门法类的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中较容易出现的是部门法内适用法律错误,即本应适用A法律规则的,但在仲裁时适用了B法律规则。

案例

上海香蝶制衣有限公司诉魏开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95号

 

申请人上海香蝶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蝶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410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香蝶公司支付魏开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决金额已超过法定标准,本案不应为终局裁决,因此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所涉及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620元,已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因此本案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本案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性质明显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争议性质,而应当适用第一项规定,该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项,一般出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工伤赔付等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协议确定经济补偿、工伤赔付的金额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的一定比例,就不会认定为显失公平,那么劳动仲裁中一般应认定双方的约定有效,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否则就属于劳动仲裁的裁决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笔者以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明确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的数额,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多少劳动报酬,类似的工资支付协议,其性质与该规定中的“欠条”相同,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管辖,不会出现终局裁决,更不会出现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对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可能会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过高的问题,应参照《民法典》中调整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也不在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之列。
再一个问题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是否包含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
例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可能会进行适用。
根据重庆市《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那么,在重庆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方面引起争议,劳动仲裁委应当援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裁决,但如果仲裁庭对该条文理解有误,在裁决时将十五天的婚假理解为不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何救济?
根据前述《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该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因此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撤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可以撤销该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将陷入不得不执行一个错误的仲裁裁决的境地,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同理,关于部门规章,人社部(前劳动部)颁布实施的相当多的部门规章都有可能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若劳动仲裁委在适用部门规章时出现错误,则将使用人单位面临同样的窘境:不能就终局裁决起诉,也不能撤销终局裁决,进而不得不执行一个错误的裁决。
因此,笔者以为,就劳动争议而言,其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做扩大的解释,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其中,当出现适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错误,作出了错误的终局裁决时,也应赋予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仅限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普通商事仲裁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其原因在于对于商事仲裁的撤销主要审查其程序合法性问题而不针对实体,且商事仲裁主要是根据相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来裁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