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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浏览: 时间:2021-02-0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在废止原涉及到婚姻家庭13件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系列整合,下面就其中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理论和实务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一个三级案由,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关“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01

此纠纷仅限于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男女之间,仅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时适用;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只限于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时的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对导致离婚有过错的一方。
问题在于是否包括因受胁迫而形成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
本人认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此种情形,尤其是当此时可撤销婚姻由于除斥期间经过进而无法撤销时,可撤销的婚姻已经转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女方因被拐卖后受胁迫而登记结婚,此后除斥期间又因各种原因而届满,如果禁止其在离婚时向对方要求民事赔偿,其所受损害将无力救济,如果禁止其提出离婚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02

所谓的“过错”的具体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用例举加概括方法,明确例举的仍然为原来就规定的四种情形:

重婚。此种过错既包括事实上的重婚也包括法律上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民法典》去掉了此前《婚姻法》规定此种情形的“有配偶者”。《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原来的规定并无本质的差异。

实施家庭暴力。这里的“家庭暴力”可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内容来确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仍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这里意义上的“虐待”。

第五种“有其他重大过错”,此种情况属《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性情形,如何认定“其他重大过错”,个人认为应结合过错方具体行为、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侵害,对美好婚姻期待的损害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大体上能够与前四种情形之一的相当即足以认定。



03

 

纠纷具体发生的时间仅限于离婚后,具体行使的期限以普通的三年诉讼时效为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取消了原来只能在一年内行使的限制性规定。“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顾名思义须在有了“离婚”这一事实之后才能发生,但需注意导致离婚的过错应是此纠纷之前就已经发生。具体提起的方式原则上要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当然也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法定期间内单独提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离,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此项赔偿请求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或不予受理。



04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此类纠纷中无过错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应主动书面告知。如果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该项请求,则视为是放弃权利,此后再单独就此起诉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05

 

该纠纷涉及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要适用最新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最后,因实践中此类纠纷限定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实务中无过错方要特别注意依法固定收集相应的证据,还要注意此类纠纷与“夫妻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