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担保制度解释》中的执行问题(一):担保人间的追偿权与偏颇执行

浏览: 时间:2021-02-1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对此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些问题予以了明确,其中有不少条文与强制执行程序密切相关,本文探讨担保人间的追偿权与偏颇执行问题。

 

 

 

 

01

担保人间追偿权的理论争议

 

就同一债权多个第三人提供(共同)担保时担保人相互之间是否享有追偿的权利,理论上存在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是肯定说,认为任何形态的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相互间均可追偿;第二种是否定说,认为任何形态的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相互间均不得追偿;第三种是折中说,认为共同保证人相互间或共同抵押人相互间可以追偿,但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和抵押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则在于:均认可“担保人相互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分歧仍在延续。贺剑教授发表于《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的“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向死而生”的一文,以制度效率为基础论证共同担保人间追偿权的正当性,并依托《民法典》而提出了实现追偿的解释路径;崔建远教授发表于《清华法学》2021年第1期的“补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不享有追偿权”一文,则补充论证其折中说的观点。

 

02

《担保制度解释》的立场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基本采纳否定说立场。该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
▲担保人间是否享有追偿权的具体情形
也就是说: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相互间原则上没有追偿权,除非担保人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者在同一合同书上签章。

 

 

 

 

 

 

 

 

 

03

可能产生的偏颇执行问题

 

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与强制执行密切相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各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且均有足额财产,执行机构选择执行哪项担保影响并不大;因为即便债务人财产不足,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是,如果各担保人相互间没有追偿权,一旦债务人财产不足,因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此时执行机构选择执行哪项担保几乎就意味着该担保人要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执行机构对于执行哪项担保作出的可能存在偏颇的选择,及其导致自己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的严重后果,担保人能否冷静接受《担保制度解释》的预设立场,执行机构的执行选择又应当受到怎样的程序约束,都将是未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和立法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自可结合自身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后进行慎重选择。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