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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案 例
申请人东莞市厚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信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保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仲裁后,仲裁庭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终局裁决,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厚信公司送达了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19〕1073号终局裁决书,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解除。 确认申请人从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❶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47.5元; ❷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工资6441.71元;以上合计:8889.21元。 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厚信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于2020年2月19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在申请中厚信公司提出:
罗保真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于9月12日受理,11月15日作出裁决。仲裁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关于五日内受理仲裁申请及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 仲裁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裁决我公司支付罗保真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的程序规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罗保真申诉厚信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从清溪仲裁庭受理之日即2019年9月12日起至该庭作出终局裁决书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止,超出了六十天的法定仲裁期限上限。因此,厚信公司主张清溪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成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厚信公司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
律师分析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作为公司一方的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呢?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予受理、送达与答辩的程序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需要注意的是受理是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但不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而不予受理则必须是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是否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时候,需要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
第三十条中,一是劳动仲裁委应当在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二是如果被申请人有提交书面的答辩书的,劳动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这两个是关于送达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关注这两处关于送达的规定,如果劳动仲裁委违反了这两处关于送达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劳动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终局裁决的。
02 —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回避的程序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应当关注的是五日内和书面,即在受理申请五日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仲裁员需要回避的一些情形,如果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