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事领域中,时常出现小股东“悲剧”的现象,对于公司经营小股东(本文所谓小股东仅指纯粹小股东,不包括多个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的情形)的话语权有限,难以对大股东的经营决策作出有效制衡,在股权行使上成本又很高,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需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估计。在小股东众多“悲剧”中,利润分配权即俗称分红权落空是实践中争议极大、事先预防和事后解决难度极大的问题之一。首先,分红权既是股权的应有之义,也是股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同股同权的公司还是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分红权都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本身不得分配利润,否则就会陷入分红循环的怪圈。
其次,股东分红需依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4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欲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就此作出具体的决议,然后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该决议。最后,公司分红前必须先弥补亏损,并扣除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即可以不再提取),再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所剩余的税后部分才能用于分红。根据《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小股东分红权的实现存在着如下困境:
第一,公司是否盈利,小股东往往难以查明。虽然《公司法》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除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只能诉之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查阅。第二,即便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表明公司已经盈利,或者小股东通过司法强制查明公司已经盈利,小股东也很难要求分红。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红必须由股东会作出有关分红的决定,人民法院通常是无权代替公司作出分红决定的,除非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实践中,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般是指大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情形,如果大股东仅仅是将利润留存着公司而不进行分配,则很难认为大股东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大股东拒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就分红事项大股东否决了小股东的提议,则小股东的分红权很难实现。第三,小股东的分红权受到损害,很难以此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明确规定,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作出特别约定。即便没有事先作出约定,也可以依法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被拒绝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查账,以此明确公司是否盈利。第二,小股东在明确公司已经盈利的情况下,与大股东友好协商,要求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分红形成股东会决议。一旦公司就分红形成股东会决议,则公司原则上必须根据该决议进行分红,否则小股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强制公司分红。第三,若小股东与大股东不能协商一致,则小股东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进而诉之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实现强制分红。第四,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股东可以坐等5年,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五,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确定,或者小股东不愿意坐等5年期满,则小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