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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法定代表人”怎么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一、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范围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要同步进行限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践中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好认定,通常是直接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后果
被限制高消费的主要后果有:
(一)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住宾馆饭店的限制。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实施限额控制。
(四)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以其责任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五)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六)购买、新建、扩建、租赁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形
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员可以申请暂时解除或彻底解除:
(一)暂时解除
1.当次消费为因私消费且是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准许。
2.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过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给予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二)彻底解除
1.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完毕。执行债务履行完毕就不再存在限制高消费的基础,应当解除。
2.提供足额担保。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确保债务能够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3.申请执行人同意。限制高消费令作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如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4.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员可以申请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人员的限制高消费令。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限制消费是基于上述人员对于单位是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主导”作用,对于已经丧失“控制权”、“决策权”的“原主要人员”实施惩戒违背制度本意。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人员须对“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进行举证,此类证据包括公司的工商变更信息、公司重大决策相关资料、原主要人员退出原因等资料。此处要强调变更主要人员的动机也很重要,如果是为逃避执行而变更,新的主要人员仅是挂名人员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实践中新换人员为年龄很大或很小的这类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是基于“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变更。
四、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程序
解除限制消费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执行异议程序,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提出申请。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后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