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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析因职工执行公务在用人单位借款长期挂账所引发的纠纷

浏览: 时间:2021-04-2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甲于2019年5月到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从A公司借支款项10000元,事后未提供票据进行冲账。2020年3月,甲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同意并在与甲做离职工资结算时将前述未报销冲账的借支款项从其工资中抵扣,后甲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10000元工资。

 

「评析」

一、劳动者未提供票据进行报销冲账的借支款,用人单位是否可在应发工资中进行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故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其他普通债权之间的抵销具有明显区别,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的应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应当经劳动者明确同意才可抵扣。

 

二、对于劳动者未报销冲账的借支款项用人单位可否另案主张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支款项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应当返还部分的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从单位借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借款属于单位内部资金流转的一种形式,按照一般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应是实报实销,在事项完成后,必须及时报销冲账,这是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此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案件,而应按单位内部有关财会制度处理。但若劳动者离职后,对于上述借支款项仍未按会计制度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票据进行冲账的,此时由双方之间的关系由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关系转化为外部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至于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所借款项系用于履行职务或是工作之外的个人原因,则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举证问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款项性质决定作为劳动争议或者是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