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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合同的成立VS 合同的生效

浏览: 时间:2021-05-3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联系密切,二者的时间点通常是重合的,因此常有人将二者混淆。但实际上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重合的,不需要区分,但在某些情况下,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一、概念不同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合同成立后不一定会生效。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范畴,着眼于“是否有某一合同存在”。合同的生效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能够取得法律所规定的效果”。

二、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较为简明,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其构成要件较为复杂:第一,要求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标的明确、可行;第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第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或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否可以补正的情况不同

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补正的,只能重新订立合同。而合同在效力上若存在瑕疵,则可以事后补正,如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取得相应代理权,则可以发生效力。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合同的成立是客观层面的问题,也即“是”与“否”的问题,所以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情况,无法将“否”补正为“是”;而合同的生效则是价值评价层面的问题,当合同被法律评价为未生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等效力具有瑕疵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弥补瑕疵,重新获得法律的“生效”评价。

四、法律效果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法律约束力”侧重的是对当事人达成之合意的承认与确认,是法律对合同成立这一事实的确认。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律效力”,侧重于赋予当事人实现其达成之合意的执行力,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

五、违反合同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对于违反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已通过订立合同产生某种特定联系,都具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对方可期待利益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造成对方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注意,由于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也就无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只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违反需审批合同中的审批义务条款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具有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未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