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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几点注意事项

浏览: 时间:2021-06-0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刑事申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犯罪人的此项权利既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路径,更是实践刑事法“保障人权”这一根本价值的根本体现。但是,从我国监管的具体实践来看,犯罪人刑事申诉与其减刑、假释往往会发生冲突,基于利益的权衡,一些犯罪人往往会放弃正常的申诉,从而侵犯犯罪人的基本权利,也可能无法实现个案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1条第3款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接下来,我就跟大家谈谈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的注意事项。

申诉律师首先应当和委托的近亲属进行良好沟通。根据近亲属提供的案件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上检索到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了解案情,然后确定是否代理案件。如果接受近亲属委托,律师宜在第一时间去监狱场所会见当事人,讲清刑事申诉的规定与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诉。由于刑事申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减刑、假释,因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诉非常重要。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律师忽略。

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规定,除有重大立功等法定事由应当减刑的情形之外,犯罪人获得减刑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1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可以看出,“认罪悔罪”是“确有悔改表现”表现之一。而申诉的犯罪人往往正是对生效裁判认定的“罪”不服才会申诉。这样看来刑事申诉与减刑、假释似乎是天然对立的。实则不然。为了在犯罪人刑事申诉权与减刑、假释制度之间取得平衡,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明确要求,“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换言之,对于正当申诉的罪犯的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障。不能因为犯罪人申诉了,就当然认为其没有“认罪悔罪”而剥夺其应有的减刑、假释机会。这些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做法,律师都应当清楚告诉自己的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权衡利弊作出真实的决定。

在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诉的前提下,律师及时去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并认真阅卷,形成初步的申诉意见。就初步的申诉意见,律师宜再次与当事人沟通,以确定最终的申诉意见,并提交给相关法院。如果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直接向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比如,生效的判决是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若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则可以直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以此类推。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应当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意见。申诉意见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言简意赅,切忌教科书式的“简单罗列”或者训导式的“批判展开”,因为法官们都不是“小白”。

以上是我给大家提出的一点程序上的建议。实际上,申诉案件实体上的问题更为复杂,我将择他文与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