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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不必然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浏览: 时间:2021-06-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成为被限制消费的对象。执行程序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必然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对公司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

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对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直接适用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

执行机构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股权全部转让并非对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充分条件

执行机构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原法定代表人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第三人的,法院可据此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仍是被执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裁判要点: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原法定代表人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第三人的,法院可据此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仍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股权转让行为虚假。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虚假,并通过诉讼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原挂名法定代表人证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应当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原法定代表人有证据证明其只是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并未参与被执行公司实际经营工作,执行法院应当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案例索引“(2020)苏01执复83号”。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有证据证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