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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纠纷中常遇到各种“续贷”的特殊情况,根据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展期”与“借新还旧”均属带有减让性质的贷款重组行为,下面就从法律实务角度做一简要比较分析。
一、借款展期
参照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展期”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债权人申请延长原借款的还款期限,使债务人得以继续使用借款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 号),司法实务中把贷款展期视为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应遵循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展期监管力度较多,对展期协议如何签订、展期的具体原因、展期的期限、条件等业务均有详细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比如对贷款展期一般并没有次数限制,但展期期限会有限制;搭桥贷款、同业借款等不能办理贷款展期等。这些规定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如果未严格遵守规定,是否会影响展期协议的效力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单纯依据是否违背《贷款通则》等的操作规定而论,要依据法律上判定合同无效规则来认定。
二、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也就是俗称的“贷新还旧”、“以贷还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从字面上看,是指借款人旧的贷款已经到期,但没有清偿,与出借人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从出借人出取得新的借款,专用于偿还之前旧的贷款,当然,此时多数借款人对所新借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借新还旧同样属狭义贷款重组的一种,是各类金融机构就问题资产采取的常见的处置手段之一。但关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为何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展期论”:认为借新还旧本质内容是对原借款期限在法律上的延长,是一种特殊的展期;还有一种是“债的更替”:认为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新债形成与旧债消灭两项法律事实的结合,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债之同一性发生变更。借新还旧与借款展期的关键区别是借新还旧有用一笔新现金流代替旧现金流的过程,重新签订一个借款合同,新合同发放的贷款专用于原合同清偿,原合同因清偿而消灭,而贷款展期仅是对原有合同的变更,原合同并未消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96号案、(2020)最高法民申5629号案的裁判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尽管借新还旧的实际作用能够起到借款展期的作用,但两者性质仍然有本质的区别:借新还旧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前后属于两个债;借款展期则单纯仅属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仍是同一个债。实务中要特别从新贷双方的合意内容、借款用途是否明确为借新还旧,还是仅单纯原借款展期;是否实际有再次出借的现金流用来代替消灭原借款现金流等综合分析评判来区分是展期还是借新还旧。二者详细对比总结如下图:
借款展期与借新还旧对担保的影响非常复杂,将另文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