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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指导案例34号:申请执行前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浏览: 时间:2021-08-1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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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案例来源//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投资 2234中国第一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2234公司”)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股份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洋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2234公司借款本金2274万元及相应利息;2234公司对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在该判决作出之前的2011年6月8日,2234公司将其对于海洋股份公司和海洋实业公司的2274万元本金债权转让给李晓玲、李鹏裕,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2年4月19日,李晓玲、李鹏裕依据上述判决和《债权转让协议》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海洋股份公司、海洋实业公司发出(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海洋股份公司不服该执行通知,以执行通知中直接变更执行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鹏裕系公务员,其受让不良债权行为无效,由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为主要理由,向福建高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查明:李鹏裕系国家公务员,其本人称,在债权转让中,未实际出资,并已于2011年9月退出受让的债权份额。

 

//裁判结果//

 福建高院:一、“作为债权受让人之一的李鹏裕为国家公务员,其本人购买债权受身份适格的限制。李鹏裕称已退出所受让债权的份额,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未做审查仍将李鹏裕列为申请执行人显属不当。”二、“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

最高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不能认定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评 析 及 借 鉴

一、受让人直接申请还是变更申请人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应当是没有争议的,至于是由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还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再进行变更,实践中存在分歧。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来看,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人、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继受人均是申请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为权利继受人,故只要符合:(1)裁判文书已生效;(2)债务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3)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给付内容;(4)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等四个要件,受让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明确:“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变更、追加当事人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与权利继受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冲突。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则受让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直接以“立案通知书”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受让人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条、第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的形式确定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二、存在多次债权转让的情况

标的债权存在多次转让与一次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在实践中处理方式相同。但人民法院对过程中的每一次债权转让合法性均要进行审查,以确定最终的权利人。最后一手债权人要申请强制执行或变更申请人的,应当对所有前手的债权转让事实和书面认可相应环节受让人取得债权承担举证责任。

 

三、受让人的注意事项

对于受让人,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就债权转让事宜及时通知债务人,对于直接通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用EMS、电话、短信、邮件等债务人可收悉的方式进行通知并保留证据。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文书,可按照裁判文书记载的债务人联系方式进行通知,申请执行时更好举证;(2)要求转让人提供债权确权的相关资料并出具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书面文件;(3)如存在债权多次转让的情形,需要求转让人提供每一手债权转让的协议、债务人通知凭证、每一手债权人书面确认债权的文书;(4)注意审查债权转让时就标的债权的争议程序在何阶段,选择合适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在诉前发生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诉中发生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可以积极参与到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前,直接以自己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中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