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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谈谈遗嘱信托
据新闻媒体报道:9月2日,在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全国首例遗嘱慈善信托捐赠登记成功。25岁湖南大学博士生邹先生,通过设立遗嘱慈善信托,将在自己身后捐出全部存款给糖尿病公益机构。可见随着《民法典》的制定与施行,遗嘱信托已经正式从幕后走向台前,笔者就相关的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我国立法中有关“遗嘱信托”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的《信托法》,该法对遗嘱信托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十三条对该条明确“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由于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再加上国人观念、文化传统等原因,实践中真正通过遗嘱成功建立信托关系的少之又少。
截止目前,司法实践中仅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例为确定可查的有关遗嘱信托纠纷的案例。目前我国《民法典》与《信托法》《慈善法》就遗嘱信托受托人、成立、生效等相关内容的规定还不完善或存有矛盾,还需进一步明确并统一协调。
学理上“遗嘱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具体是指立遗嘱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在法律上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主体特定
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种,而遗嘱信托的委托人为特定立遗嘱人(委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信托公司或有关的慈善组织,即遗嘱信托不仅限于商事信托,还可以是普通的民事信托或公益信托。本文开头媒体报道的案例即为通过遗嘱方式建立的公益信托。
二、设立方式特定
遗嘱信托必须以立遗嘱方式设定,立遗嘱人也即委托人。遗嘱信托属要式法律行为,《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但此点与《民法典》关于遗嘱的具体形式包括了口头遗嘱且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存在明显矛盾,笔者认为,遗嘱信托无论是否属于商事信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其生效要件应同时遵守《民法典》及《信托法》的规定。将来遗嘱信托是否需要受托人承诺时成立或生效可留待《信托法》修改时进行完善。另建议设立遗嘱信托时应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参照公益信托设立监察人。
三、生效条件特定
遗嘱信托属于死因行为,既有遗嘱的特点又具信托的特点,他是立遗嘱人于生前订立,但其生效一般发生于遗嘱人死亡之时。遗嘱信托是伴随着遗嘱的生效而生效,因此,一般遗嘱信托产生效力的时间也在委托人死亡时,但如果委托人订立的遗嘱中载明了有关信托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则应以其为生效要件。但遗嘱信托是否需要按照《信托法》的要求对遗嘱信托进行登记始得生效则有争议。有关遗嘱信托登记可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成功经验,依法确立合法有效遗嘱的订立、保管、执行等相关规则。
我国2013年成立了中华遗嘱库,截至2021年6月30日,已在全国设立超过60个服务中心,共28.4万人咨询,登记保管遗嘱超20万份。笔者认为,中华遗嘱库、公证机构相关遗嘱的订立、保管、执行等制度、规则和经验可为此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当然有关遗嘱信托的详细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还需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践特点进一步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