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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工程造价鉴定中的现场勘验

浏览: 时间:2021-10-1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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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由鉴定机构、当事人及有需要时第三人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对鉴定项目进行查看、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的核心目的在于取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对应的合同价款。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复杂,当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往往存在对于某些事实(工程量)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而案涉的建设工程从证据学角度来讲,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物证,由于工程巨大,不能被搬到法庭上,因此当事人可就争议事实采用现场的勘验方式进行查实。

 

一、现场勘验的启动方式

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启动现场勘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是鉴定机构提请现场勘验,工程造价鉴定遵照“按实鉴定”原则,鉴定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的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组织勘验。无论以何种方式提起,均需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组织现场勘验。

 

二、现场勘验的常见情形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1)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鉴定材料的证据存在争议的,若一方当事人仅提出异议而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当事人或鉴定机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对争议证据载明的事实进行核实;(2)确定承包人工作界面,如在纠纷中存在因一方解除合同致使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况,则案涉工程存在两个以上承包人,为确定工作界面后主张工程价款,可以进行现场勘察;(3)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而建设工程实际存在的,可以通过现场勘察的方式对承包人的工程量进行确认;(4)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完成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内容,但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签证的,如发包人对该项内容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可以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5)施工合同解除后,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满足鉴定的要求,鉴定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对已完成工程部位进行清点、测量工程量并进行登记造册,并据此继续鉴定。

 

三、现场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同意进行现场勘验的,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到场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勘验现场后应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制现场图表,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勘验本身不是证据,而记录勘验过程的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勘验笔录的内容,为保证勘验笔录的证明作用,笔录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