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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例:
孙先生、李先生投资设立了甲有限公司,该公司每年产生100万元未分配利润。
情形一:
若甲公司直接向二人分配利润,则二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0×20%=20万元。
情形二:
若甲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向二人借款,一直挂账不予归还,也不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则在该借款年度终了后,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则二人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0×20%=20万元。
情形三:
若甲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向二人借款,在12月31日全额归还,同时在第二天(下一会计年度1月1日)再次将未分配利润向二人借出,12月31日再次全额归还,依此循环。则孙先生、李先生二人不需要缴纳甲公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对应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的有效打开方式,应为每年度12月31日前归还,次年再次借出的循环借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