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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股权代持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个人转让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即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案例:
赵先生持有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20万元,截至股权转让时,该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为200万元。赵先生准备以2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钱先生,按照上述规定,赵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100-20)×20%=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因此,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赵先生应当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完税凭证。
如果赵先生和钱先生换一种交易模式:
赵先生与钱先生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赵先生仍为登记股东,钱先生为实际股东,股权相应实际权益由赵先生代钱先生行使。为了进一步保障钱先生的权益,可由公司股东会确认其实际股东的身份,并将赵先生代持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此时,赵先生收到钱先生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不须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日后,该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低于200万元时,假设对应净资产下降到140万元,双方此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赵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40-100-20)×20%=4万元。
若日后,该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升值,超过于200万元时,假设对应净资产下降到300万元,钱先生此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则赵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100-20)×20%=36万元。
由此可见,股权代持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税负会产生相应影响,相关交易方应慎重选择股权代持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税负风险。
温馨提示:
不要试图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降低股权转让款,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2021年4月,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林XX因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补税金额达1200万元,类似案件数量多不胜数。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一稽通〔2021〕8号 林XX:(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001036172)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XX名义持有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XX名义与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XX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传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传强签订《补充协议》, 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内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