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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实务|交易习惯“售出不退”与“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辨析

浏览: 时间:2024-06-2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网络购物消费逐渐成为大多数国人生活常态,有关纠纷也日益增长。当一方消费者以法定的网络购物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要求退货,另一方经营者以适用“售出不退”的交易习惯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孰是孰非?本文就此做一简要辨析。

一、概念解析

交易习惯,是指在某时某地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交易关系中, 被人们普遍采纳的惯常做法,或者特定当事人之间既往交易中的惯常做法。交易习惯与收受彩礼这样的民间习惯类似,都属于习惯,只不过交易习惯常应用于各种合同交易场景。但要注意这里的交易习惯与《民法典》第十条中规定的作为补充法律渊源意义的“习惯”不同,他不能当成“法律”,不可以直接作为解决纠纷或进行裁判的依据。

根据《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在符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分成以下两类:(1)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2)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是移植、借鉴自国外相关“后悔权”、“撤回权”、“冷静期”等制度内容,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消费者在特殊交易形态下的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单方面无理由地撤回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四类商品外,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项权利对经营者而言,是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

二、适用规则

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交易习惯可以在合同订立、具体条款含义等的解释和漏洞填补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习惯的特点要求其适用时本身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交易习惯适用可在不同具体情形中分别取得优先与法律任意性规范性的效力[1];优先于当事人约定的效力[2];对约定内容或法定内容进行补充的效力[3]

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定权利,具体规定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该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该条第二款:“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对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采用了“强制性规定+列举例外情况和特定除外条件”的方法来进行规定,显然第一款法定除外的四类商品是不适用,符合第2款条件的商品也是不适用的。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具体情形补充列举了以下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具体应用及结论

下面是仅举抖音平台20232月版《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有关其他无理由适用范围的规定如下:

问题:该平台关于七天无理由的规定是否可以视为“交易习惯”?排除适用范围是否合法合理?实际上,在古玩、文物收藏品线下交易一直就存在着“买卖全凭眼力”、“打眼”“捡漏”不论、“售出一概不退”,但如果发生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文藏品“售后不退”、或二手商品“售后不退”这样的交易习惯能够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吗?

笔者认为,就上述抖音或实践中的“售出不退”交易习惯是否能够排除七天无理由的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线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前述7类商品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比如未开封的翡翠原石、盲盒类产品并且卖家在销售时尽到充分的说明、提示义务,明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或明确适用行业(地区)“售出不退”的交易习惯,同时也与消费者单独确认达成一致,此时该双方约定的“售后不退”交易习惯可以依法生效,可以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如果不符合上述对象、条件,未经消费者确认,属于经营者单方以“售后不退”擅自扩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范围,则不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二条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将于20247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对消费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结论:通过前面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除了明确有规定的7类可以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当事人之间的或特定(地区)行业的交易习惯也有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适用的可能。

 

 

 



[1]  《民法典》第 891 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  《民法典》第 6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

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3] 《民法典》第 321 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第510 条关于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处理规则的规定、第 680 条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都强调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交易习惯补充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