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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研究|钱币收藏对象选择的法律建议

浏览: 时间:2024-02-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21号》,我国发行了面额20元的贺岁纪念钞(图案如下图图一)。

这是我国央行首次发行以生肖题材为主题的纪念钞,因适逢甲辰龙年,又为与2000年(同样是生肖龙年)时发行的面额100元迎接新世纪纪念钞相区别,该纪念钞被普通群众和网友简称为“新龙钞”或“小龙钞”。该纪念钞自2024年1月3日开始,采用网上预约并等面额兑换方式发行,由于预约异常火爆,兑换率非常高,1月9日首日兑换时市场交易价格即达到35元一张,最高时达到80元一张,寓意特别好、数量较少的号码已经达到数千或上万一张。龙年春节到来后,送礼、收藏需求者众多,可谓全民参与,线上线下买卖交易都非常活跃。但与其他钱币收藏交易一样,火爆交易背后也同样衍生出许多法律问题,以此为契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钱币收藏交易对象的性质和选择提出一些建议。

一、属于法定货币

中华文明几千年,也创造了丰富多彩的货币文化,我国北宋时期的交子是世界上公认最早使用的纸币。众所周知,法定货币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有国家信誉保障的充当价值尺度的一般等价物,属于法定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功能和作用的特殊物品。法定货币因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经常使用的必需品。由于世界各国都对其法定货币设计、印制和发行有着极其特别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同时相应的法定货币也能充分反映一国或地区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特征,再加上几乎每一张纸币都赋有一组有英文字母或罗马数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流水编码(冠号及编码)作为其特定识别标志,具有唯一性,故法定货币自然就成为许多收藏爱好者的首选对象。从收藏鉴赏角度看,设计、印制精美的钱币本身就是一件极具鉴赏意义艺术品,它体现了极高的造币技术成就,也是不可再生资源,钱币收藏交易的对象因此在法律上就有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属性,属于法定货币。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的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实际上,法定货币按照是否正在流通使用中可区分为流通币与非流通币,正在流通中的人民币如果不属于纪念币,一般是禁止买卖交易的。[1]人民币中的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同样也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它可进一步细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贵金属纪念币基本上不承担法定货币的流通职能。普通纪念币与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人民币价值相等,可以发挥价值尺度功能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可以作为购物需要支付的“钱”来“花”)。但纪念币的作用主要是满足公众的收藏要求,而不是用于流通,国家发行往往更重视其收藏纪念作用,因此正在流通中的部分法定货币(人民币)是收藏交易的钱币种类,可以合法买卖,本文开头提及的“小龙钞”就属此类;退出流通的法定货币和基本不具有流通功能的贵金属纪念币因不承担价值支付功能,当然成为钱币收藏爱好者最经常交易的对象。我国曾经发行过的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和大部分第四套人民币目前都已经退出流通。法定货币按照发行主体和依据又可分为本国(地区)的或境外外国的,我国的目前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全国领域内通用的人民币,也包括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流通使用的法定货币澳门元,还包括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通使用的法定货币港币。钱币收藏交易的对象通常默认是本国(地区)现在或曾经的法定货币。但需要特别注意,与钱币有关的一些如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衍生品、工艺品、甚至现代后期生产的仿制古代钱币,同样也具有一定艺术收藏价值,但其根本不属于法定货币或不属于我国法定货币,这类收藏品在收藏目的和价值上往往与真正的我国法定货币相差巨大。以千禧龙年“纪念钞”和相关的“纪念钞纪念银”为例:

上图图二所示是2000年发行的法定货币中的“千禧龙年纪念钞”,市场价值在2000元以上,图三是目前有关钱币生产发行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采用了上述纪念钞的主要图样发行的工艺品,市场价值大概在100-200元。是否有国徽、面额数字后面是否带有“圆”,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是进行比较、选择的关键。生活中往往有不良商家在宣传介绍时故意对此做容易令人混淆的虚假宣传,把此类工艺品(外国法定货币)暗指我国法定货币,交易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防止“以假代真”,或“以外充内”。建议收藏爱好者在选择钱币收藏对象时一定要分清是否为我国法定货币。

二、属于动产

法律上对物最重要的区分就是动产与不动产。钱币收藏交易对象虽然具有法定货币属性,是特殊商品,但显然移动改变其空间位置并不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于法律上典型的动产,它一般并不需要像车辆、轮船这些特殊动产进行类似的登记手续。它的权属确定一般以占有为基本的公示方法和原则,“谁占有就推定谁所有”,因此法律上所有关于一般动产交易的规则对它同样适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条件还对物进行了其他分类或者专门设定了特殊的交易规则,假如某钱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盗窃、抢劫、行贿受贿等违法所得赃物;地下、水下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他人遗失物;国家所有的文物,该“占有”显然不能直接推定为归占有人所有,此时需要适用特殊规则进行确权或交易。

建议收藏爱好者一定要选择正规并有可靠合法来源保障的交易渠道、交易对象购买,必要时可以到相应的银行去进行真伪鉴定,不要抱有“捡漏”的心态去收藏,避免“捡漏”不成,反而“打眼”或“吃药”。

三、属于文物

钱币按照其形成的具体历史时期可以分现代钱币、近代钱币、古代钱币三种。普通爱好者大多收藏交易距今时间较近的现代钱币(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主要材质为纸币;资深的玩家会收藏交易稍久远的近代钱币(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主要为机制币;更专业的收藏家则以收藏交易鸦片战争以前历朝历代的古钱币为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0月2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凡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 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成为文物。其中不同历史时期的钱币因属于“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或属于“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应该认定为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目前,具体的文物认定、保护和交易主要受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对文物享有所有权,国家也鼓励对文物进行合理适度利用,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法对一般文物及珍贵文物进行收藏和交易。

但由于钱币收藏交易对象同样属于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些存世量稀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完全可以认定为珍贵文物,因此其收藏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等都必须依法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因钱币具有可移动文物属性特点,法律上还可以把其归类于限制流通物的范畴。

建议收藏爱好者一定要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可一味追求“老旧”,一些原始出土、出水且存量特别稀少的钱币,属于国有珍贵文物,禁止个人拥有,即便是个人合法拥有的“祖传”文物也是禁止出境交易的。

最后,作为收藏交易对象的钱币,在法律上还有其他一些特殊属性,本文的阐述并非最完整、最全面的分析。比如,法定货币还是法律上一切金钱之债履行时需要交付的具体实物,但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现代移动电子支付方式逐渐替代传统实物货币交付的方式,未来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也将从理论变为现实。无论是否为钱币收藏爱好者,每个公民都应该正确认识钱币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属性,依法合规交易,科学收藏,慧眼识藏,尽量避免采坑上当。

参考文献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规定,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