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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律师事务所范雪飞教授就《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接受《文汇报》采访

浏览: 时间:2020-07-2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核心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范雪飞教授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就目前社会各届普遍关注的《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所涉热点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以下为该报的报道内容。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由内地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演进 而来,立法层面创新颇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范雪飞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编兼顾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新增加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明确释放立法者已经调整原有的「受伤即有理」的结果责任主义导向。每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皆须理性审慎评估参与风险,尊重规则,进而提高文体活动的顺畅度。
-案例-
2015年4月,在山东临清市一场业余足球比赛 中,陈某带球时被郎某铲倒,陈某骨折并花费了近5 万元(人民币,下同)医疗费。陈某认为郎某属于恶 意侵权,应承担自身的所有损失,遂将郎某起诉。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郎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的受伤,给予陈某30%补偿。陈某作 为成年人,在比赛中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70% 责任。最终判决郎某补偿陈某15,400元。
-法条-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 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
运动所致的纠纷,此前法院审理方式主 要分四种:第一种,双方均无过错,公平分担损 失;第二种,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 承担损失;第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能预见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自己承担 损失;第四种,活动设备、运动场地等公 共场所的责任方,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因 各地做法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客观 影响到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厘清各方责任 保障各参加者 上述案例中,法院采取第二种「比较过 失」的审理思路。《民法典》出台后,前 两种审理思路将退出历史,「自甘风险」 原则使上述案件的郎某无须为陈某的损失 担责、补偿。「自甘风险」有四大构成要件: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 的文体活动,比如各种极限运动、水上运动、驴友活动,篮球、足球等对抗性运动等。第二,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 的风险认识,却自愿参加;第三,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 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 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 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民法典》依旧延续了活动相关 方的安全保障责任,譬如,因球赛场地的 设施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场地提供方 需担责,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的亦可能担责。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 自甘风险早已有之,其适用经历了从宽松 到严格的变化过程,内地首次将自甘风险 立法,其模糊的适用外延需要更多司法实 践加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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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担过失 可向员工追偿

-案例-

马某是运输公司司机,2001年驾车为 客户运输材料时发生车祸,导致三人受 伤,交管部门认定马某在事故中担负全部 责任。保险公司赔付汽车维修费、医药费等后,还有74,000 元由马某所在的运输公司予以赔偿。运输公司向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司机马某追偿经济损失, 法院以侵权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据,驳回起诉。

-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

按照内地现行的侵权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 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 担替代责任,对外向受害人负责。在侵权成本持续上 升的当下,一旦企业承担多起替代责任,会为其健 康运行带来巨大负担,不利于经济良性发展。在2003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 从事雇佣关系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 追偿。」不过因为雇佣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能否向侵权的直接实施 员工追偿,业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反对观点认为 追偿会加重劳动者的负担,支持观点认为追偿才能 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各地判例不尽统一。有关过失须为故意或重大 此次《民法典》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追偿」意义重大。如上述案例,判决结果拟或不 同,马某或将「自掏腰包」承担部分赔偿款。应注意到,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是有限的,前提 是员工「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一般劳动者的轻 微过错或者无过错,不构成对工作人员追偿事 由。同时,追偿只是表明一种诉权,并不代表企 业可以获得全额追偿,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适当分配追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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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弹床意外经营者难免责 

-案例-

2019年,张先生带着 9岁的儿子航航(化名) 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 后,航航不慎将胳膊摔 伤。经鉴定,航航左肱骨 外髁骨折,构成十级伤 残。张先生于是将北京某 游乐中心起诉到北京昌平 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 医疗费等15万余元。昌 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 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 28,593.86元。

-法条-

《民法典》第 1198 条: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航航 是自己不慎摔伤,航航的爸爸张先 生作为监护人对此也有过错,应当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判决时 「自甘风险」并未立法,但法官的 判决精神已经体现这一原则。监护人须担责 蹦床馆作为经营性娱乐场所,对 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责,视 为其过错。在本案中,法院不能认 定游乐中心的管理人员尽到了安全 保障义务,因此承担次要责任。但即使蹦床馆完全尽到了安全保 障义务,亦不能改变蹦床活动本身 是高风险项目的本质特征。若对于 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过 严,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亦可能使 蹦床活动丧失了作为具有一定刺激 性体育娱乐项目的本质属性。因 此,蹦床的参与者,无论是儿童还 是成年人,都需要承担较高比例的 「自甘风险」责任。因此,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 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存在危险 性的娱乐项目,应尽到监护职责, 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更多甚 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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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责任细化 专家倡设基金垫付
《民法典》1254条针对社会关注度 极高的「高空抛物」,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但未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其亮点一是加大了公权力的介入力度,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 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亮点二是规定物业管理必须尽到安全义务,今后物管公司需采取安装摄像头、防护网等手段,千方百计减少抛物伤人的概率,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范雪飞认为,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需要整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 任,这一「连坐制度」的法规自出台之日起就饱受争议,但从立法者角度,这 也是不得已的价值权衡。受害者是无辜的,受「株连」住户也是无辜的,但法律认为此时应当保障无辜的受害者而适当加重楼层住户的负担,因此出台这一法则。

在范雪飞看来,条件成熟时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专项基金,从开发楼盘 的开发商等主体处筹资,并运用金融手段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实找不到加害人的前提下,由赔偿基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补偿受害人。在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时,基金可向其追偿。



采访内容源自香港《文汇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