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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常态化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电商平台的强势地位,消费者经常遇到“请确认商品完好后签收”“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合格”“拆封后不支持退货”等情形。签收快递是否代表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呢?
一、签收快递并不代表对商品质量的认可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第1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签收快递并不代表对商品质量的认可。
买受人签收快递后,可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主张无理由退货。
二、收到商品后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620、621条规定了买受人在收到商品后的检验、通知义务,若买受人在收到商品后未在检验期限内将商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网购商品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对商品进行检验,若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即买受人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该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标的物检验的难度、买受人的检验能力等综合因素。
买受人对商品进行检验后,若发现商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限包括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即买受人发现瑕疵所需的时间以及进行瑕疵通知所需的时间。
三、《民法典》第621条规定的期限类型
《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了四种期限:约定期限、合理期限、自收到标的物两年内、质量保证期。第一,约定期限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二,合理期限是对约定期限的补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形下,对买受人履行检验义务的督促。第三,自收到标的物两年内,该期限的设置是对商品流转的“动态”法益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稳定的“静态”法益的平衡,因为在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的情形下,商品的某些瑕疵较为隐蔽,难以在短时间内被发现,已经超出了前述合理期限的范围。第四,质量保证期,标的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应视为质量异议期,而不适用前述两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期是质量异议最长的合理期限,消费者网购签收快递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发现商品瑕疵,若质量保证期长于合理期限,则消费者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若同时存在约定的检验期限与质量保证期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有学者认为,在一般网络购物等消费者买卖合同中应当优先适用质量保证期,因为质量保证期如食品保质期、药品有效期等是基于对消费者健康等公共利益保护而设置的规则,有一定的强制性;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若两者约定不一致时,应适用较长的期限来确定检验期限,而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的,基本上是约定的检验期限短于质量保证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期与约定的检验期均为出卖人承诺的保持商品质量的期限,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限内向出卖人主张商品质量异议,仅可能影响买受人权利获得何种救济,并不影响买受人瑕疵请求权的成立。
四、收到商品后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因此,网络购物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期限应当自买受人签收快递的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