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宠物从阳台坠落砸伤路人,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浏览: 时间:2022-05-1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猫借给朋友王某玩一周,期间,王某受李某的邀请去5楼的李某家做客,并将宠物猫放置在5楼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细心提醒王某小心照看宠物猫,将宠物猫放在阳台上有摔下去的危险。但是王某不以为然,李某也未置可否。不一会,宠物猫就从5楼的阳台坠落楼下,正好砸伤路过的刘某。

责任归属问题的浅析 

结合上述案件事实,《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一款以及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的共同规定,饲养的动物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宠物猫系张某饲养的动物(借给王某玩期间王某系管理人)、受害人刘某遭受人身损害属于侵权法上可以获得救济的损害,但宠物猫从阳台坠落砸伤人不是动物其自主行为危险的实现,不符合上述民法规范中动物危险的实现这一构成要件特征,故而受害人刘某遭受的损害与动物危险的实现间亦无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案件事实并不能该当于上述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以《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一款以及第1245条为载体的民法规范无法适用于该案件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第二款(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的共同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并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李某系建筑物5楼的所用人或者使用人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的要件特征,且符合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物品(宠物猫)给受害人刘某造成损害。但是本案加害人(李某与王某)能确定并不符合该条“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本案不能以《民法典》第1254条“可能加害人”侵权情形为载体适用于该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范内容,建筑物、构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该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建筑物、构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2.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物件加害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针对构成要件一建筑物、构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本案宠物猫既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宠物猫坠落给刘某造成损害与建筑物上搁置物(如花盆)坠落给刘某造成损害,与《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其搁置物、悬挂物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防止坠落砸伤人具有类似性,虽然宠物猫属于有生命的动物,非本条主旨意义上的物品,但是二者具有相似性,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受害人刘某遭受了可以救济的人身损害符合构成要件二,且物品坠落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刘某遭受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符合要件三。本案中李某虽然有提醒过王某,但是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不足以推翻李某具有过错之推定,满足构成要件四。

综上,本案案件事实虽然不符合《民法典》第1253条构成要件一但是具有“类推适用”之充足基础。尽管本案在严格意义上找不到直接适用的现行民法规范,但是结合《民法典》第1253条的立法旨意与规范中的事实后果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李某对受害人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王某将其管理的宠物猫放置在阳台上对宠物猫坠落砸人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李某在刘某承担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后有权向具有过错的王某追偿。

当然,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细节并不完全相同,各地法院的具体裁判规则也没有完全统一,理论上也有争议,具体到相应个案,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