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研究|对“人民律师”的解读与思考

浏览: 时间:2022-07-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中国古代讼师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自清末引入、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演进。律师及律师制度在民国时期得以建立和发展,这一时期的“红色律师”为新中国人民律师的探索和实践奠定了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50年代时期完成了对人民律师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其中首任司法部长史良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律师得以恢复和延续,随着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改革、建设、发展并走向成熟。十八大以来,人民律师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和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人民律师应自觉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执业,合法取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律师;人民律师

 

中国共产党已经带领中国人民走过百年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现已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深入人心,且正在逐步落地生根。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大有作为。个人对“人民律师”形成如下几点浅见薄识,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律师的由来

实际上,漫长的中国历史中是没有“律师”这个称呼的,从事类似职业的人常被称为讼师。我国法律史学界几乎公认的中国有记载的最早讼师是邓析。邓析是春秋末期郑国的大夫,善“名辨之学”“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吕氏春秋》)然而,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1]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儒家文化、专制政治统治、以农为本的经济等原因,中国古代讼师根本不可能成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作为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中国的律师制度自清末变法改制开始,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演进。1912年9月16日,民国北京政府延续清末关于律师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颁布实施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其中第14条把“律师”定义为:“律师受当事人之委托或审判衙口之命令,在审判衙口执行法定职务,并得依特别法之规定,在特别审判衙口行其职务。”这标志着近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也意味着作为法治现代化重要符号的律师制度在中国迄今已近一百一十年之久。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后的第一位执业律师是曹汝霖,他因留学日本,自东京法学院法科毕业,根据《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彼时具备相应的法学毕业文凭是可“不经考试得充律师”的,曹汝霖就是因此免试拿到了律师证,律师证的编号是民国第1号,他便成为了中国建立律师制度后的第一位本土执业律师。[2] 下图为2017年某拍卖会所拍卖的拍品:民国二年由梁启超签发批准的律师证书。 [3] 从编号数字可见,制度初建时的律师人数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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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及律师制度虽在战乱不断、内外交困的时局下引进、发展,但仍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首先,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逐渐被中国社会大众认同和接受;其次,民国时期也有不少思想进步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投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和斗争,并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发挥了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这些追求法治健全、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在中共党史中被叫做“红色律师”,他们当中有人还继续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较为著名的红色律师有:沈钧儒(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章士钊、潘震亚、张志让、史良(新中国司法部首任部长)、刘崇佑、江庸、施洋、吴凯声、陈志皋。[4] 

二、人民律师的内涵

1949年9月29日,政协会议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订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新中国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律师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人民律师的内涵正式在这种探索和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

邓建新认为,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后,一边扫荡旧律师制度,一边着手建立新的律师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刘少奇首先提出了“人民律师”的概念。其根据是1950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接见中央政法机关几位负责人,在谈到律师制度问题时指出,就中国的情况来说,旧的律师制度,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律师是自由职业,专以个人的金钱收入为主要目的,劳动人民无钱,就请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现在我们如果要建设律师制度,必须要改革旧的,建设新的、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5] 

我个人以“人民律师”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全文检索,得到最早的文献是史良部长在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6] 该会议召开时间为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显然比刘少奇的上述相关讲话时间要早。更为重要的是,该报告把当前主要工作中的第五项列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报告第(六)部分为“律师制度问题”,在谈到律师制度的必要性时,她认为“废除旧律师制度不是说不要新的律师制度,相反的,我们认为新的人民的律师制度是需要的。”并就废除旧律师制度和建立新律师制度召开过几次座谈会。……最后得出结论:“这就是说,律师是有作用的。”“我们要的新律师,拟分三种:(1)公设辩护人;(2)律师(即职业辩护人);(3)诉讼辅助人(如群众请求其群众团体派的或自己信赖而经核准的诉讼辅助人)。”她还指出,“新律师的作用与旧律师有原则的不同,他们的主要工作有三方面:(一)为人民代撰书状,出庭辩护,代理和辅佐诉讼,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二)协助审判,便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提供真实情况;(三)正确宣传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再加上建国初期,“律师”前加“人民”或“人民的”,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综上,我认为“人民律师”的首次提出者应为首任司法部长史良。

此后1950年12月2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这标志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彻底结束。195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组织建设方针和律师工作任务,会上史良部长对新中国律师的性质、任务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她指出:我们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是与国民党政府时期旧律师制度根本不同的。我们的律师是新型的、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在其全部活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严格遵守法律。因为律师既懂得法律,自己就应当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给别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使别人也遵守法律。我们律师的任务是给公民、机关、企业、团体以法律上的帮助,从积极方面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以巩固国家的革命法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的工作范围,不仅是办理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协助和监督法制的审判工作,更主要的是给予广大群众以法律上的帮助。这就是说,要为群众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代书诉状、申请书和其他法律行为文件,并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帮助不懂得法律的人懂得法律,他们懂得法律之后,就会遵守法律,就可以少违法甚至不违法,这样就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纠纷的目的。这是我们新型律师的一个特点,这是一切为旧的统治阶级服务的旧律师所绝不能做到的。这次会议还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案;随后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在全国开始推行律师工作。到了1957年6月,第二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召开时,全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大、中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和一些县共建立了律师的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820个,各项业务较快发展起来,有兼职律师350人,专职律师2572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可见,建国初期的50年代,已经完成有关人民律师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随着1959年4月28日,国务院提出“关于撤销司法部”的议案,新中国关于人民律师的探索和实践戛然而止。[7] 我认为,这一时期的探索和实践确定了有关“人民律师”的基本内涵:第一,人民律师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服务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阶级属性。这是他与西方及旧中国律师的最大区别。第二,人民律师的主要任务或者执业内容不单纯限于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还必定包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贯彻国家法律等无偿行为。第三,人民律师的职业追求与新中国法治发展建设目标保持一致,职业道德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人民律师的现状和未来

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律师制度中断20年之后完成恢复重建。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将律师定位为“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作用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标志着人民律师制度历经多年艰辛探索已经走向成熟。目前关于新中国这七十多年新中国律师和律师制度研究和阐述较多。[8]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律师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统筹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人民律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属性定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务发展大局,践行执业为民,依法诚信执业,以满腔热忱投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我认为,中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法治现代化进程明显逐步加速,全体共产党人初心不改,使命在肩,一切为了人民;在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逐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人民律师则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责任和时代特征,人民律师大有可为,也应大有作为。当下及未来的人民律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与党同心同德,自觉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这一职业无论怎样进行具体定位,是否用“人民律师”来称谓,都一定有其政治属性。律师行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自觉按照党章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自不待言。非党员律师同样应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建设,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持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依法依规执业,凭借优质专业服务获得合法报酬。律师是以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核心内容的特殊职业,获取一定的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显然具有商业性。但作为熟悉法律的特殊职业群体,心中必须有法治信仰,其所有执业行为、执业活动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所获得的报酬也只能是其取得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合法合理对价。

最后,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律师制度自恢复重建后,其身份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三个维护”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转变,但无论如何具体转换,中国的人民律师除了应遵守传统的基本职业伦理,还应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参与社会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部分律师唯利是图、不讲诚信、不敬业、好搬弄是非、甚至违法犯罪等所带来的负面消极影响和评价。人民律师只要政治立场不偏,专业素质过硬,依法合规执业取酬,恪守职业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和人民,就一定能真正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1]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 [M]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转引自郭延军:《律师之“原罪”洗涤及合理社会定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第47页。

[2] 详见林天宏:《曹汝霖:民国1号律师》,刊载于《中国青年报》201091日,转引自中青在线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9/01/content_3401191.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2526日。

[3] 该图片转于孔夫子旧书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品信息:http://pmgs.kongfz.com/item_pic_785044/,最后访问日期:2022526日。

[4] 有关红色律师详细事迹报道参见《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0期、第33期。

[5] 邓建新,《“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4辑。该讲话出处参见张耕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立法过程回顾》,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同时邓建新教授认为,刘少奇是否为提出“人民律师”概念的第一人,还有待更详细的考证。

[6] 报告全文载于《福建政报》第二卷第十一期,第47-53页。

[7] 关于建国初期律师制度探索和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张永进的专题文章做了很好的分析,详见《文本与实践:建国初期律师制度初探》,载于《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8] 参见其中典型成果,王福强、付子堂:《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70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10-25页。

 

 

[参考文献]

[1] 邓建新:《“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4辑。

[2] 王福强、付子堂:《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70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10-25页。

[3]史良:《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福建政报》,1950年,第二卷第 十一期,第47-53页。

[4] 张永进::《文本与实践:建国初期律师制度初探》,《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5] 孙文俊:《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南京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015年。

[6] 蔡长春、张晨、刘耀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谱写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综述》,《中国律师》,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