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浅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浏览: 时间:2022-09-0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依法行事的前提下,‘合规’为涉案企业提供了纠错机会,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的改革推动实现了涉案企业‘真合规’。”2022年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莹在听取最高检工作报告后,对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做法表示高度认可。

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发展历程

2020年3月,最高检分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金山区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和南山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检察院、山东省郯城检察院四个省市六个检察院率先开展了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试点。2021年4月,最高检又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共选取了62个市级院和387个基层院继续开展第二批试点改革。为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市监总局、全国工商联和贸促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2021年9月,上述九部门共同成立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协同推进了第三方制度工作。2021年11月22日,九部门又联合下发两个配套文件,即《<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2月,九部门组建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制定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二、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一)检察院审查决定启动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可见,检察院是启动第三方机制的主体。但是,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依当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检察院商请适用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个案的第三方组织一般由3-7名专业人员组建,小微企业也可以是2名。

(三)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进行合规建设

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合规建设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涉案企业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2、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3、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4、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5、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6、涉案企业应当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7、涉案企业应当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8、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9、涉案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

(四)第三方组织确定考察期,期满进行合规评估

针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第三方组织应当对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涉案企业应当定期向第三方组织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第三方组织完成合规评估后应当撰写书面的合规考察报告。考察结果将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五)合规审查,检察院作出决定,第三方组织解散

第三方组织完成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评估后,由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对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最后,检察院结合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依法作出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也将对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第三方组织已经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解散。

三、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带给律师行业的思考

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119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7.36%。随着第三方机制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也给律师行业带来了的新思考。

首先,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可以担当合规顾问的角色。在企业未存在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轻微尚未达到遭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标准时,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及时建立合规体系、监督合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发现合规风险漏洞并及时完善合规体系。当企业已经出现违规行为且需面临相应的制裁或处罚时,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整改的法律服务,以期减轻可能面临的制裁或处罚等。

其次,笔者认为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角色。《指导意见》明确赋予了律师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的程序型权利,作为辩护人,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等了如指掌,继而为涉案企业和个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机会。

最后,律师可以作为第三方的独立合规监管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三方组织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组成。律师可以作为专业人员进入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库,在个案合规中,以合规监管人的身份进入个案的考察。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合规监管人的履职费用问题,各地均在探索经费保障模式。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第三方组织在履行职责期间也不得接受与涉案企业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职责结束后二年以内,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单位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即二年内相关利益业务的禁止。因此,律师在入库之前还需要全面审慎的思考。

四、结语

涉案企业合规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应当着重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避免“纸面合规”等假动作发生。涉案合规企业的改革对律师行业来说即是使命也是责任,除了需要提升律师个人的专业水平以外还需与其它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协助投入涉案合规企业建设,这样才能更好的凸显律师的价值,助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