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

浏览: 时间:2019-08-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从该法施行之前规定的一年或两年延长为三年。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已经满两年的,债务人依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出一年或者两年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并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事权利人为避免自己的权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情况出现,尤其是商事中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通过与债务人对账、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要求债务人支付索款产生的差旅费等方式表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通过和债务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等方式达到法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情形。债务人只要有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或分期履行、签订还款备忘录或制订还款计划、立字据、对债务提供担保、先行支付债务利息等行为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3、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追索。诉讼时效将在上述法定程序终结后重新开始计算。

4、保留好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的微信、短信、邮件、信函、通话记录或者出行索款时的住宿费发票等证据,或者寻找第三方证人,证明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是一直在主张权利。

5、权利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从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起重新计算。

总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涉及到债权人自身的实际权益,遇到未及时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及时积极主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因此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