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债权人撤销权

浏览: 时间:2019-08-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作为一部民事法律规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有缔约自由与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也即是说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以及与何人订立合同。但是一旦各方当事人完成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即被确定下来,该份合同只在这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第三人,也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此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但随着民商事交易需求的扩大,交易方式的不断转变,一味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再适应交易便利和交易公平的需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在仍然奉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外之一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金钱类债权。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责任财产,因此该债权应为金钱债权。并且,由于在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后形成的债权,以常理判断,通常难以认定与该债权人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主张撤销的债权形成时间应当早于债务人的恶意处分行为。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温商终字第773号判决书中的裁判思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恶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先,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在后,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作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综合上述几种行为,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其中仍有区别,若是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非无偿取得财产的受让人,需满足取得财产时明知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即受让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还应当对受让人明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685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即使被告一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原告还需举证证明被告二对此行为明知,但是现原告未举示任何直接证据进行证实。原告欲行使债权人之撤销权,但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同时具备法定的相关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虽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对债的保全,但为尽量不影响交易安全,其并非保全所有一般债权,就《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其行使范围仅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为限。

但如果被撤销的标的物不可分,此时还以债权额为限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当认为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整体主张撤销更具有合理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8724号判决书裁判观点: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本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因本案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为房屋,性质上不可分,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及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约束。《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若是在此期间,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期限届满时撤销权消灭。只因撤销权的存续会使债权债务关系持续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为尽量消除这种不确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严格限制。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只能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不能以诉讼之外的方式主张,债权人可针对撤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而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则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区别于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恢复原状后的受领对象仍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也即是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直接代为受领,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综上,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后果延展至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适用不当就容易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影响交易安全,因此为实现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遵照《合同法》关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在构成要件完备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