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相关推荐了解更多 +
绮惠动态 |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伟、曾迈一行莅临我所座谈交流
2024年11月18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伟、曾迈一行莅临重庆市绮惠律师事务所座谈交流。绮惠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热情接待。 罗粲林主任首先带领副会长王伟、曾迈及同行人
绮惠动态|我所获评“重庆市专业精品律师事务所”
11月1日上午,重庆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在长江上游法律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对“专业精品律师事务所”进行授牌。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种及灵,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治元,市司法局
绮惠动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华晏一行到访我所参观交流
10月14日下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华晏一行莅临我所进行参观交流。我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表示热烈欢迎。 管委会主任罗粲林陪同参观我所办公环境,介绍了我所的基
绮惠动态 | 重庆市律师协会“五员培训计划”之律所品宣人员专场培训在我所成功举办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师行业宣传工作水平,同时提升和引导青年律师规范运营自媒体,塑造律师行业优质品牌形象。10月11日上午,“五员培训计划”之律所品宣人员专场培训会议在我所成功举办。重庆市
绮惠说法 | 为什么多数酒店都要求12点前退房,有法律依据吗?
长久以来,酒店行业都存在要求“12点前退房”的惯例,对消费者而言,其购买的理当是酒店某客房的全天(24小时)服务,既然如此,在24小时服务范围内,是否退房、何时退房,消费者应当由选择的自由。但显然,在“12点前退房”的强制要求下,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被剥夺了,那么,这种“剥夺”是否合法,有法律依据吗?
一、现有依据
“12点退房”的做法有其历史渊源。2002年5月1日颁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第10条规定: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显然,依该第10条规定,12点以后退房的,酒店可加收半天-1天的房费,但这种费用的加收未必为顾客所熟知,强制收费也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所以该规定第10条在2009年已被修改,现规定为: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自此,提前告知、明示顾客“12点前退房”的规定则成为行业惯常做法。虽然从规范层级而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仅仅为行业规范,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所以严格来说,不能认为“12点前退房”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过,作为一种行业规范,该规范的存在对饭店行业的威慑力不亚于法律,且“12点前退房”的做法也在过去多年内被普遍遵守,事实上发挥着统一行业行为规范的“软法”之作用,或称之为一种“商业习惯”,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二、一些简单的分析
不可否认,“12点前退房”规则当然对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存在限制,但若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有必要追问的是,这种“剥夺”、“限制”是否合理?
从一般生活规律上说,顾客入住酒店高峰期往往是每日中午过后,要求“12点前退房”,事实上是为保证客房资源的供给而作的安排,如果顾客在中午过后未退房,则所占用的客房资源将难以进行二次安排,甚至将错过潜在的交易机会,对酒店而言亦是一种损失。而对酒店而言,顾客退房后仍需预留一定时间段,以备酒店进行清洁、打扫,否则客房也无法再度进行安排。
这种限制是基于酒店交易习惯、商业利益所作出的限制,是酒店对商业模式之选择,只要酒店对当事人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顾客亦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此种限制虽存在,但也非不可接受,因此“12点前退房”规则并非单纯的“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