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浏览: 时间:2019-08-2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众多的离婚纠纷中,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十分常见,由于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在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根据下落不明的时间长短不同,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略有不同。

一、直接起诉离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除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外,均应由本人出庭参加诉讼。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显然本人无法出庭应诉,此时能否直接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一方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对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后对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仍需举证证明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下落不明是否满两年是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仍无下落的,判决准予离婚。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通常以未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

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长期存在会使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对利害关系人往往是有害的,为此,我国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而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该自然人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其不愿恢复的除外。

四、小结

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的,若下落不明时间未满两年,可以直接起诉离婚,但仍需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宣告失踪并非起诉离婚的前置程序,若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两年未满四年,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后者举证难度较前者更低。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