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未成年人保护:关于监护责任

浏览: 时间:2019-09-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上周五观看了一部来自伦敦西区、名为《玛蒂尔达》的音乐剧,该剧主要讲述的是名为玛蒂尔达的小女孩在4岁时已经将家里的书读完,而她经商的爸爸和嗜赌的妈妈根本不读书,认为聪明的玛蒂尔达是一个“怪咖”,时常对其恶语相向。她的这一对父母重男轻女,庸俗势力,后来父母将她送进康琴小学,该小学的校长特拉奇布尔热衷以体罚管理学生,哪个学生不听话,就把孩子像铅球一样投出墙外,全校师生都生活在她的阴影之下,玛蒂尔达也不例外。而在这荒诞扭曲的生活中,玛蒂尔达表现出同龄人不具有的勇气与反抗精神,同时学校的蜜糖老师给予了玛蒂尔达从未有过的关爱,甚至在她的父母因逃命而意图抛弃她时,义无反顾的站出来承担照顾玛蒂尔达的责任。

笔者试想了一下,若该故事背景是发生在现今的中国,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于故事中的玛蒂尔达的监护责任问题应如何看待。

首先,作为父母,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其创造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外,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同时也规定了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故事中玛蒂尔达的父母不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还时常辱骂玛蒂尔达,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完全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该撤销并非任意撤销,而需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需注意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其仍需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后确有悔改表现的,除因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故意犯罪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经其申请,若恢复监护人资格同时符合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其次,基于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除与家庭成员的相处之外,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时间已占据其生活的一大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玛蒂尔达所在学校的校长对学生的体罚行为,严重侵害了在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教师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指定监护人的选择可按以下顺序确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若按以上顺位指定的人员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从后一顺位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故事中的玛蒂尔达在父母兄长弃她而去之后,再无亲人,因此蜜糖老师在经有关组织同意后,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综上,就家庭而言,若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后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还应视情况征求已具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就学校而言,作为占据未成年人成长中重要角色的教育机构,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悉心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出现教师体罚等情形的,该教师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