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时遗产应由谁继承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56岁的彭某和47岁的楼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共同生活,彭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楼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女。2018年彭某病重,期间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彭某,楼某于共同生活期间照料我,爱护我,故我名下所有XX小区X单元8-2号房屋归楼某继承。”尾部有彭某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同时,楼某用手机拍摄了彭某宣读该遗嘱的视频。彭某于2018年10月3日死亡。继承开始后,楼某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随后楼某于2018年11月25日意外死亡。此时,上述遗嘱中载明的房屋应由谁继承?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区别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属于单方民事行为,遗赠在遗赠人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时即成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赠成立后,受遗赠人如果要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如果两个月期限届满时,受遗赠人仍未做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遗赠的接受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明确表示接受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放弃或是没有表示均不再享有该权利。但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不影响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撤销或者变更遗赠内容,且遗赠亦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如果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遗产应由谁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已经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那么,虽受遗赠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种情况下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会相应地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反之,如果受遗赠人死亡之前放弃受遗赠或是未对是否接受遗赠作出表示的,因受遗赠人自始未取得权利,因此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因此在上述情形中,由于继承开始后,楼某已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因此楼某的女儿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

作者: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