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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有限责任公司哪些事项可由章程自治约定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制度规范,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同时也具有自治性,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不能天马行空,肆意制定,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哪些事项是可以由章程自治约定呢?

经笔者整理,和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章程自治约定主要有如下事项:

一、股东资格的继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议的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及分红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公司对外担保及投资担保的数额及限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经理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注册资本的限额、货币比例、出资程序、期限、验资

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的限额及货币比例可自行约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程序、期限、验资可自行约定。

好的公司章程能够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公司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充分利用《公司法》章程自治性相关规定,制定符合股东利益,对企业发展有益的公司章程。

作者:江尧尧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