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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适用?

浏览: 时间:2019-11-1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概念

股东协议是股东(或发起人)之间就公司设立、运营方式、资本结构、利润分配、费用、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达成的合意。股东协议仅约束签订协议的各方股东,属于合同行为。除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和股份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未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为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除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外,还包括股东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分配、分红比例等内容。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准则,被誉为“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公司章程需对外公示,也是第三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件。

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原因

股东协议通常订立于公司筹备、设立阶段,即公司成立前。发起人通过订立股东协议确认各方投资设立公司的合意,同时会在股东协议中对公司设立后的运营做出安排。而公司设立后,公司运作规则主要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内容重合的情形也十分常见。

一般情况下,订立在后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协议中的内容可以部分吸收,使之与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但在实践中,常由于工商登记要求使用范本或有些内容不便于对外公示等原因导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三、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冲突时如何适用,首先应考虑二者的关系。股东协议基于股东各方的意思自治产生,其生效、变更及终止均由协议约定。公司章程订立后,并不必然取代、消灭或概括转让股东协议的内容,股东协议不因公司设立而终止。因此,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相互独立。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发生效力,此时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并行”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论是股东协议还是公司章程均是股东意思自治的结果,签字股东受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束。股东约定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适用规则的,应当从其约定,以约定适用的协议或章程为准。

(二)无约定,则对内适用成立在后的章程或协议,对外适用章程。

若无约定,则应区分适用。若是协议签署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应看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订立的先后顺序,就同一事项先后做不同的约定,则后者视为对前者的变更,应以最新的意思表示为准,适用成立在后的章程或协议。若相对方是股东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则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三)无约定也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章程优先。

既无约定,也无法区分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订立先后顺序时,鉴于公司章程效力更高,适用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