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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有限公司股东何时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浏览: 时间:2019-12-1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出资制度的保护性规定,原则上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基于公司治理主要系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民主方式形成,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同股东对经营决议的分歧又无法避免,为保护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在特殊情形下,《公司法》规定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投反对票的有限公司股东是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一、哪些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股东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形下,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弥补完上年度亏损并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红利。虽然公司连续五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没有连续五年盈利及连续五年达到分配条件的,则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情形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的合并、分立系与公司经营及公司人格有关的重大变更事项;转让主要财产事关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二者都可视为对投反对票股东投资目的的实质性变更,持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情形三: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原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但股东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给不同意继续参加公司存续的股东退出的机会,故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对股东的程序要求:

(一)股东必须对决议事项投反对票。如果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事项时放弃投票甚至投赞成票,则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如果股东会利用公司治理程序漏洞,或者其他非因股东个人过错导致未能参加股东会进行投票,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先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如果持反对票的股东在决议通过起60日内没有向公司提出收购请求,则视为放弃收购请求权。

(三)向法院起诉的时间限制为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和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果股东在决议后60日仍无法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必须在协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一旦超期法院将不予支持回购请求。

因此,只有在上述任一情形出现后,同时依次满足上述程序要求,股东的收购请求才能获得法律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诉讼中,股东请求的对象是公司而非投赞成票的其余股东。

另外,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会尽量采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进行,而公司回购股权也是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之一。故只要公司与股东协商一致回购股份,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