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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丽江反杀案”不予起诉: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决定

浏览: 时间:2020-01-0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检察院12月30日就“丽江反杀案”作出通报,认定唐雪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撤回起诉,并对唐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此,社会大众广为关注的丽江反杀案终以公众所期待的结果告一段落。

关于该案的基本案情,根据检察机关查明: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cm)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cm)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在于第二十条,该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理论观点,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往往从以下条件进行判断:一是起因条件,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当中;三是主观条件,即是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四是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无论是已成为指导案例的于欢案,还是同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昆山龙哥被砍案,司法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时,均是从上述条件进行综合评断。

然而,回顾我国的正当防卫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难早已成为司法实务尤其是刑事辩护实践难以言表的痛楚。无论是于欢案,还是昆山龙哥被砍案,亦或是最新的丽江反杀案,都是在经历了学界激烈的讨论和社会舆论的重点关注后,获得较于合法、合理的结果。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时,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及其与防卫过当的区分上。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中普遍存在一种唯结果论,也即是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重大损害时,往往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直接认定为防卫过当。在笔者看来,首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系正义,而非限制;《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设立也是为了让正义的一方敢于对不法侵害进行反抗,而不是对其低头纵容。如若一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只会纵容犯罪,最终受损害的只会是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正当防卫应和防卫过当进行合理的区分。防卫过当应同时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两个条件,并非是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就是防卫过当。在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时,还必须进入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时间、地点与情境之中,综合判断行为人当时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由于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劣势地位,对其行为的理智性和程度性不能过于严苛,应给予其一定的选择空间。

最后,我们应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同,其并非是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就如丽江反杀案一样,有人认为面对李德湘的不法侵害,唐雪当时完全可以逃跑、躲避,并非一定要出门应对进而实施防卫。在笔者看来,此种观点有违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权利,当面临不法侵害之时,我们可以选择限度内的反击,对不法侵害不予退让也应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观。

 

 

相关链接: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唐雪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