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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新要求

浏览: 时间:2020-01-1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其间,经历了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由于《民事诉讼法》修订,在2008年作出相应调整,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目前有效的规定是2008年修改调整的(下简称“原《证据规定》”)。 对照修改前后的《证据规定》,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证明显有了新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未出庭作证的证言将被依法直接排除。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在努力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对此新《证据规定》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应用此规定还需要注意其附加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哪些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出庭作证义务的呢?根据新《证据规定》第76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义务。(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可见,除上述情形外,证人都应出庭作证,否则其未出庭只提供书面证言或者视频资料的方式所做证人证言将被依法排除,不予认定。这一新规定对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显然非常有利。

二是证人如何出庭作证有了详细可操作性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要经过下列步骤和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通知证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出庭完成作证。原《证据规定》对证人如何出庭作证规定不够详细具体,有些操作不够合理。新《证据规定》的内容明显更加科学、可操作性非常强。比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原《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如何通知、告知仅仅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并未明确要求通知双方。新《证据规定》明确,若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获得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这样规定避免造成证据突袭,给证人和双方当事人留有充分的准备,更有利于通过证人证言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对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原《证据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人作证出庭费用支付没有明确保障,新规定显然可以有利解决因为证人经济困难或增加负担而不愿意出庭作证情况。新《证据规定》还规定证人作证时有不得被干扰、威胁、侮辱、诱导的权利,这样证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2条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也就有了根本保证。当然,新《证据规定》也规定证人作证时必须承担履行具结手续,按照诚信原则作证、不得虚假陈述、作伪证等义务。比如,新《证据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总之,新《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非常科学具体的程序性安排,也对证人作证设定了合理权利保障及违反义务惩处机制,新变化与时俱进、新要求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