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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高价销售口罩被罚180万元,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怎么治?

浏览: 时间:2020-02-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据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10日公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显示,因不顾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大幅提高价格,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哄抬口罩物价被罚180万元。这是疫情防控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首张百万级罚单。 

哄抬物价行为处罚依据?

自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对于疫情物资采取了严厉的管控措施,明令禁止哄抬物价,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哄抬物价行为的新闻层出不穷。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经营者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要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从快办理。对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哄抬物价行为如何认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解读》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尺度:

1.明确重点查处范围为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

2.经营者实施的可能推高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哄抬价格的行为。具体包括:

(1)捏造涨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等信息的。

(2)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或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3)生产、销售防疫用品及原材料的经营者囤积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为区分疫情期间防控物资因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引起的正常价格上涨及哄抬物价的区别,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认定标准。

以重庆为例,《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口罩等防疫物品“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1)销售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2)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商品进价为基础,价格未上涨超过20%(含20%)的不认定为哄抬物价。(3)销售单价高于1元的,区分情况分别认定:商品差价率高于20%低于30%(含30%)的责令改正;商品差价率高于30%的可认定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差价率计算公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0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陷入防控物资紧缺的局面,就连一线医护人员物资也难以保障,普通群众中“口罩慌”情绪蔓延,不是在抢口罩就是在抢口罩的路上。对防控物资的管控关系国计民生,非常时期当有非常之决心、非常之手段,对于制假售价、哄抬物价等严重干扰战“疫”大局的行为,应依法亮剑、从重打击,让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