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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浏览: 时间:2020-02-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1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很多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法律上对此如何定性?

 

构成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法律实务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即属于符合“三不”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何时发生?

 

一般情况: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于1月20日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重庆市:2020年1月24日。重庆市政府于1月24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国际建设工程合同: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于北京时间1月31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VID-19)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3

---承包人应如何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减损,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特别提示: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28天内)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国内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公证机构固定收集相应证据,国际工程可通过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专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4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是否一律免责?

 

不能。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是免责的绝对理由,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5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承包人本身已经迟延履行且构成违约,现疫情发生后完全不能履行,承包人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承包人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

6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承包人能否要求顺延工期?

 

一般可以。因本次疫情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开复工、项目人员组织受限、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土石方外运受限等情况下,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施工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内主张工期顺延。

7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承包人如何要求顺延工期?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采取相关措施,书面提出要求顺延工期。

特别提示: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2.条及时向监理和/或发包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和最终报告,参照第19条及时向监理和/或发包方发出工期顺延的索赔意向、索赔报告、最终报告,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

---疫情持续中,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应注意收集各省政策性文件、停工令、工程现场照片、视频录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请求顺延工期的请示报告、往来文件等。
9

---疫情发生,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承担停工损失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上为各自承担,具体的费用或者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分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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