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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很多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法律上对此如何定性? 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法律实务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即属于符合“三不”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何时发生? 重庆市:2020年1月24日。重庆市政府于1月24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国际建设工程合同: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于北京时间1月31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VID-19)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承包人应如何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特别提示: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28天内)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国内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公证机构固定收集相应证据,国际工程可通过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专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是否一律免责? 不能。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是免责的绝对理由,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承包人本身已经迟延履行且构成违约,现疫情发生后完全不能履行,承包人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承包人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承包人能否要求顺延工期? 一般可以。因本次疫情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开复工、项目人员组织受限、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土石方外运受限等情况下,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施工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内主张工期顺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承包人如何要求顺延工期?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采取相关措施,书面提出要求顺延工期。 ---疫情持续中,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疫情发生,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承担停工损失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上为各自承担,具体的费用或者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分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