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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旅游、住宿等企业,以受疫情影响请求解除合同并分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浏览: 时间:2020-03-1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因受到疫情影响,最近不少旅行团、航空公司、住宿行业出现打折退票和退费的情形,这样一来势必面临合同履行不能和风险分摊的问题,下面通过比较“非典”时期的相关案例,分析个中法律问题。 

TIM截图20200311205922.jpg

 

 

 

最高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2期

2004年4月21日孟某与Z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Z旅行社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交纳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孟某向Z旅行社提出退团、返还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直意见,孟某起诉。
--//裁判观点//--

一、合同签订后,孟某交付了全部旅游费用,Z旅行社为其预订了机票和酒店客房,并支付了费用,双方均已履行各自义务。后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主张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孟某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Z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点评//--

一、2003年“非典”疫情与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类似,但后者无论是波及范围还是防控等级明显都更为严峻,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以疫情影响请求解除合同并分担责任的解答:

为了避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撒,对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可适当予以放宽。在疫情爆发后,当事人请求解除服务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对上述服务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进行分担。

二、结合公报案例和高院的解答,可将疫情期间旅游、住宿等服务行业总结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而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如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

(二)考虑受疫情影响程度大小,视情况予以支持解除。具体到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为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原则上放宽解除条件。在合同解除后,应当视合同双方损失程度大小,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