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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回国人员的刑事风险防控

浏览: 时间:2020-03-2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积极向好。但是,疫情却在境外蔓延,并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最新消息,截至321日,有19个省份报告境外输入病例,其中最近7天内有9个省份报告首例境外输入病例,病例来源国数量从12个增加到22个。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回国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在此,我给疫情期间回国的人员谈一下刑事风险防控的问题。

 

 










 

一、入境:必须依法如实报告

首先跟大家说明的是,如果入境瞒报可能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具体来讲,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或者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3月13日)(本文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据媒体报道,3月14日,宁夏中宁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确诊新冠肺炎的丁某某,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予以立案。近期曝光的多起案例显示,很多入境人员以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意图蒙混过关。根据《意见》,此类行为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国内:依法依规接受隔离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披露的境外回国人员不配合防疫的事件惹人关注,比如有人拒绝隔离,不戴口罩出门跑步;有的人在隔离点拒测体温……上海、内蒙古、安徽、北京、武汉等地已出台新规,对所有入境人员对所有境外到达人员实施14天隔离的措施。这也是我想给大家说明的一点,回国后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隔离。如果回国后“任性”拒绝隔离,除了引起众怒和谴责,更重要的是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用牢狱之灾为自己的任性埋单。

1.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如果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