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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被犯罪行为伤害,无法获得残疾赔偿金?最新司法观点这样认为

浏览: 时间:2020-06-1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获得救济。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通过哪种程序,可以请求被告人赔偿的范围都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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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质损失”的理解,一直以来最受争议的便是精神损失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能否作为物质损失获得赔偿。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见,在该规定之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然而,必须考虑的是,由于刑罚已经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刑事追究,死亡赔偿金根本意义上为对被害人家属的精神赔偿,不作为物质损失尚能理解。但犯罪行为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理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实务的主流做法是未将残疾赔偿金纳入物质损失范畴,对受害人提起的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一般未予以支持;但该司法观点自2019年的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起,似乎发生了转变;在该案中,法院明确表示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而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围。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即是,机动车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请求犯罪行为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往往也有较强的赔偿意愿。

 










2019年最高法公报案例:尹瑞军诉颜礼奎案
基本案情:原告尹瑞军与被告颜礼奎为同村村民,2012年,双方因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军捅成轻伤。后颜礼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颜礼奎赔偿自己医疗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等相关损失,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而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颜礼奎已因伤害尹瑞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颜礼奎被判处刑罚对尹瑞军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尹瑞军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残疾赔偿金,一方面,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侵权责任法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公平的角度看,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也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与公平原则相悖;最后,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尹瑞军关于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而支持了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