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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被犯罪行为伤害,无法获得残疾赔偿金?最新司法观点这样认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获得救济。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通过哪种程序,可以请求被告人赔偿的范围都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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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质损失”的理解,一直以来最受争议的便是精神损失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能否作为物质损失获得赔偿。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见,在该规定之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然而,必须考虑的是,由于刑罚已经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刑事追究,死亡赔偿金根本意义上为对被害人家属的精神赔偿,不作为物质损失尚能理解。但犯罪行为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理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实务的主流做法是未将残疾赔偿金纳入物质损失范畴,对受害人提起的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一般未予以支持;但该司法观点自2019年的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起,似乎发生了转变;在该案中,法院明确表示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而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围。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即是,机动车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请求犯罪行为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往往也有较强的赔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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