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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话说公证债权文书
由此可见,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样,都是强制执行的依据。由于公证债权文书省去了诉讼、仲裁程序,且系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放弃诉权,效率比较高,实践中深受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喜爱,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多次发文进行规范。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是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017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五个“不准”公证的事项:其中的第二个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按照此项新规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当然也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照此新规,通过银行提供的委托贷款,是否还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呢?
我个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判决的观点,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故现在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此前已经办理的,当然仍然有效。
担保债权可否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回答是肯定的,但要注意与所担保主债务的关系。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